GF-2014-2401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
JNLSTS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濟南魯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L-SD-01142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濟南市歷下區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雙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濟南魯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濟南市歷下區閔子騫路110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0531-88956767
傳 真: 傳 真: 0531-88951728
郵 編: 郵 編: 250013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584861563@qq.com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山東省濟南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18660118060
投訴電話: 0531-66608777 電子郵箱: jnzj@jnta.gov.cn
地 址: 龍鼎大道1號 郵 編: 250001
合同附件1:旅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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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癥、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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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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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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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3:
自愿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購物活動 |
地點 |
購物場所名稱 |
主要商 品信息 |
最長停留時間(分鐘) |
其他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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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付費 旅游項目 |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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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元) |
項目時長(分鐘) |
其他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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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旅游者自愿消費。
合同附件:[5] 濟南魯水旅社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 JNLSTS
安全旅游告知書
請您詳細閱讀本單并簽字確認!
★旅游線路說明:
1.
旅游費用:請至少提前三天付清全部旅游費用。(如未付清全部旅游費用,我社視為自動放棄該旅游行程!所產生的損失費,由旅游者承擔。
2.
旅游意外保險:建議旅游者委托旅行社,代辦旅游意外保險,為您的出游提供一份保障,一份寬心!
3.
團隊飛機票,不可退票、改期、變更、簽轉。(旅游合同一經簽訂,即為出票,機票由我社留作成本,如旅游者需要報銷,請提前說明。旅游者提供的姓名和證號與有效身份證件必須一致,如因游客提供錯誤或證件過期不能登機,造成的責任和損失旅游者承擔。)
4.
請旅游者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參團名單(姓名和身份證號)。(如因旅游者未及時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沒有預訂到約定價格的交通項目,造成的損失,旅游者承擔;如果游客取消行程,只退還未產生的費用,如果旅游者堅持參加行程,增加的費用旅游者承擔。)
5.
飛機、火車、輪船等出發時間請以票面為準。(因人力抗拒的原因、運輸公司的原因(臺風、大霧等原因)導致交通延誤或更改,請耐心等待,我們會積極協助,調整旅游目的地行程,但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增加的費用。)
6.
部分景區限制接待人數,需要提前預訂門票,請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正確的身份證件。(如果旅游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提供身份證件
,而沒有預訂到門票,造成游客無法游覽該景區,我社不承擔責任。
★友情提示
1. 出游前請旅游者務必帶好有效證件(如身份證、護照、老年證等),兒童請帶好戶口簿原件。并告知家人您的出游計劃,隨時保持通訊暢通。(備注:已過16周歲未辦理身份證,或身份證丟失等,請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證明。
2. 建議旅游者提前20分鐘到大巴車集合地點;提前60分鐘到火車站(碼頭);提前120分鐘到機場。
3. 出游前請留意旅游目的地天氣情況,適當增減衣服。請選擇厚底防滑的運動鞋,女士最好不穿裙子、高跟鞋。
4. 請整理好個人旅游用品(換洗衣物、雨具、防曬霜、太陽鏡、相機、攝像機、充電器等)、常用藥品和個人所需處方藥。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為倡導低碳環保,部分酒店已經取消了一次性用品,建議您自備洗漱用品(如牙膏、牙刷、毛巾、肥皂、洗發水、沐浴液等)!
★旅游法規
1. 乘坐交通工具,按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刀類、液體等物品;乘坐飛機,請辦理行李托運,并保管好托運行李底單(一般會貼在登機牌上);不要給陌生人托帶行李;乘坐飛機時,應注意遵守民航乘機安全管理規定,特別是不要在飛機上使用手機等無線電通訊工具或電子游戲等。
2. 持有殘疾證、老年證、學生證、軍官證、記者證等有效證件,在旅游活動中,請在導游購票前出示(電子門票,需在報名時向旅行社出示),按實際優惠政策,由導游現場退還旅行社與游客的協議門票價格。如導游無法現場退還,需提前通知旅行社,并由導游簽字證明,持證明可到旅行社領取退款。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稱旅游法):游客在旅游過程中應尊重旅游目的地風土人情和民族習俗、宗教信仰;維護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跡;遵守文明旅游行為規范;不亂扔煙頭和火種;遵守各交通運輸部門、酒店等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及各種法律、法規。警惕上當受騙,防止被偷被搶,不參與賭博,吸毒,不涉足色情場所。
4. 根據《旅游法》:旅游者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5. 根據《旅游法》: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根據自己的健康狀況量力而行。如果感覺身體不適,請立刻告知導游,并及時就醫。有病史的游客,請在出游前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遵醫囑安排出游計劃。如果未向旅行社如實告知,產生的費用及責任,旅行社不承擔。因自身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隨團前行,請及時通知組團社及導游,并簽字確認,未產生費用由導游退還,如導游無法現場退還,需提前通知旅行社,并由導游簽字證明,持證明可到旅行社領取退款。如果您擅自離團,所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及責任,旅行社不承擔。
6. 根據《國旅游法》規定,導游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變相強迫游客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如果您發現導游有以上行為,請及時向我社舉報,舉報電話:0531-88956767。
7. 根據《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旅游過程中,如果旅游者想增加的旅游景點、游樂項目或購物場所,可以選擇自行前往。如需要導游帶隊,參加景點、游樂項目或購物場所,需全體游客同意,并簽字證明,且不影響其它游客行程安排的情況下,導游才可以帶隊。如導游未經您同意,擅自增加景點、游樂項目或購物場所,請及時向我社舉報:舉報電話:0531-88956767。
★旅游安全須知(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動的頭等大事,搞好旅游安全是本旅行社與全體游客的共同責任。尊敬的游客,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請注意旅游安全。)
一、乘車安全:
1. 游覽行程,主要交通工具為汽車,如您有暈車歷史,請作好預防措施,避免發生暈車及嘔吐現象而影響旅行。為了您和他人健康,請勿在車廂里吸煙。清潔的環境、清新的空氣,健康的身體,全靠您的支持和配合!
2. 飛機、火車、輪船、大巴等交通工具停穩后方可上下,并按機場、車站、港口安全管理規定或指示標志通行及排隊上下;要講究文明禮貌,先照顧老人、兒童、婦女;切勿擁擠,以免發生意外。在交通工具臨時?科陂g,服從服務人員安排,請勿遠離。
3. 乘車途中,請不要與司機交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違章超速和超車行駛、違章停車等;不要將頭、手、腳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發生。下車后請注意關好旅游車窗,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4. 途中遇到堵車、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行程暫停,請耐心等待,旅行社工作人員會盡快協調處理。如等待時間太長,也請不要著急,不要為難導游,因為我們更加不想出現這種情況,但處理總是需要時間,就算換車,替補的車輛也不可能馬上就到。建議您放松心情!我們的導游會根據實際情況跟您協商:是繼續等待還是取消行程,如果全部游客同意取消后面的行程,導游現場退還未產生的費用或導游簽寫證明,您可以憑導游填寫的證明到旅行社領取。如果等價換景點,需全體游客簽字同意,方可變更。
二、旅游安全:
1.
團體旅游行動,請服從導游的安排,緊跟旅游團隊,不可擅自脫離團隊,如要脫離團隊,請征得旅行社和導游同意,并簽定離團證明,且因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由旅游者承擔。
2.
景區游覽前,請記好集合地點、時間、車號、導游電話,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后果由個人負責。
3.
旅游行程中請注意個人和他人的人身、財務安全。參觀景點,請注意腳下,“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經過危險地段(如陡峭、狹窄的道路、潮濕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心存僥幸心理。照相時不要擁擠,請在安全警示線內照像。登山或參與活動時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進行,注意適當休息,避免過度激烈運動以及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4.
聽取導游或其它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的提示和忠告,預防意外事故和突發性疾病的發生。
5.&nb, sp;
在旅游行程中如出現乏力、多汗、頭暈、眼花、心悸等癥狀時,應及時休息,不可勉強堅持;加行难懿〉睦夏耆,更要加強自我監護。老人易疲勞且不易恢復,旅游中要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若感到體力不支,應隨時與導游聯系以便在第一時間得到救護和救治。
6.
部分景區由于交通工具的特色性,對年齡和身體狀況有一定限制。(如:海南蜈支洲島景區規定60歲以上及行動不便游客(包括孕婦)需填寫景區的免責聲明方可登船上島;70周歲以上老年人出于安全考慮。景區不予安排上島參觀。)特此建議老年人和身體狀況有限的旅游者不要選擇含類似景區的行程。
7.
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庫)游覽或活動時,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并遵照工作人員的指導。并將手機、照相機和攝像機等物品裝入塑料袋,以起到防水作用;蛘呓宦糜尉皡^(點)保管寄存。不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險河道。
8.
乘坐纜車或其他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景區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9.
游覽期間應三兩成群,不要單獨行動。如果迷失方向,原則上應原地等候導游的到來或打電話求救、求助,千萬不要著急。自由活動期間游客不要走的太遠。帶未成年人的游客,請認真履行監護責任,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并注意安全。
10.
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請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除特殊團隊外,旅行社不安排賽車、攀巖、滑翔、探險性漂流、下海、游泳、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潛水等高風險活動,敬請游客在旅游中的自由活動期間不要去參加這些活動,如若游客堅持參與,請填寫免責聲明,自行承擔風險,我社不承擔責任及損失。
11.
您的貴重物品(如現金、證件、相機、手機等)請務必隨身攜帶,請不要遺忘在景點、餐桌、購物商店、小攤、旅游大巴車、飛機、火車、輪船等地方。因您自己失誤,丟失物品,產生的費用及責任,旅行社不承擔。
12. 游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機構(如交通運輸部門、酒店、保險公司、風景區管理單位)訂立的條例或合同規定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我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及責任。
13. 夜間自由活動,請結伴而行,請告知導游或領隊大致活動范圍,不要乘坐無標志車輛,不圍觀交通事故、街頭糾紛,不要晚歸。
14. 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導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行程景點前后順序進行調整,不得擅自減少景區。在旅游行程中,當發生不可抗力(如:地震、滑坡、泥石流、大風雪雨、冰雹、或政府方面的交通管制等)危及游客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非我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況,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我社會向游客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后作出說明,由此造成的多余的費用和損失由游客自理。如造成景區、景點減少的,我社負責退還旅行社與游客的協議門票價格。
三、酒店安全:
1.
游客入住酒店后,應了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門、安全出路、安全樓梯的位置、安全轉移的路線。
2.
入住酒店房間時,先查看客房物品清單是否齊全,如發現缺少或損壞,請您及時與客房服務員聯系。如物品缺少或損壞,您未聯系客房服務員,產生的損失費用,由您自己承擔;請仔細辨別酒店、客房內的物品是否為有價物品;酒店物品請勿隨意帶走或損壞;使用客房內收費物品或收費電視等,請看清價格后再使用;各地酒店設施均有差異,請仔細核對。如浴室內無防滑墊,洗澡時請特別注意安全,防止滑倒;
3.
貴重物品應存于酒店服務總臺或自行妥善保管,外出時不要放在房間內,若出現丟失,我社不自行承擔責任及損失。
4.
不要把自己住宿的酒店名稱、房號隨便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自稱酒店的維修人員隨便進入房間;出入房間要鎖好房門,睡覺前注意房門窗是否關好,保險鎖是否鎖上;物品最好放于身邊,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
5.
入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時,應告知隨團導游;請隨身帶好酒店電話地址、導游或領隊電話,并且結伴出行。如果您迷路時,可以按地址詢問或搭乘出租車,安全順利返回住所。
6.
部分偏遠地區,酒店的房間設施比城市酒店要差一等,酒店的熱水有時會限時供應,請您以休息為原則,對偏遠地區酒店方面予以理解!
7.
住宿為雙人標準間,不提供自然單間,如您報名時,人數為單數,將安排您與其它游客入住三人間或加鋼絲床,如果無法安排三人間,請您現補單房差。
8.
請遵守酒店安全規定,不要在房間內吸煙。遇緊急情況千萬不要慌張。發生火警時不要搭乘車電梯或隨意跳樓;鎮定地判斷火情,主動地實行自救。若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重衣物壓火苗;必須穿過有濃煙的走廊、通道時,用浸溫的衣物披裹身體,捂著口鼻,貼近地、順墻爬走;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可采用浸溫的衣物披裹身體、被褥堵門縫或潑水降溫的辦法等待救援或搖動色彩鮮艷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四、餐飲安全:
1.
品嘗當地美食,請根據自身腸胃情況而定,注意飲食、飲水衛生,切勿暴飲暴食。部分地區口味偏重、偏辣,請您入鄉隨俗,在領略美麗景色的同時,也品嘗當地特色。部分地區物價偏高,團隊餐10人1桌,8菜1湯,不含酒水(不足10人菜品相應減少)。團隊餐標準在50元/人以下的,請您以吃飽為原則,對旅游團隊餐飲方面給予理解!
2.
在旅游地購買食物需注意商品質量,發現食物過期、不衛生或有異味變質的情況,切勿食用。
3.
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和飲品,防止遭到他人的暗算。
4.
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應自備一些常用藥品以備不時之需。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所提供的藥品。
5.
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飲酒,并對游客因飲酒發生的意外不承擔責任。喜歡喝酒的游客在旅途中應嚴格控制自己的酒量,飲酒時最好不超過本人平時的三分之一;若出現酗酒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以及造成自身損害的一切責任由肇事者承擔。
6.
海鮮雖好,不可過量。吃海鮮應選擇證照齊全的正規海鮮餐廳,吃海鮮后,一小時內不要食用冷飲、西瓜等,不要馬上去游泳,游泳后也不宜立即食用冷飲、西瓜、海鮮等食品;如果旅游者自行購買海鮮或在無牌照攤檔用餐發生問題(非旅行社安排的用餐),我社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購物安全
1. 消費購物,請務必慎重辨別,看清物品,若無意購買,請勿討價還價,以免發生爭執。購買小物品時避免用大額現金,找零錢,請當面看清真偽鈔。
2.
不要輕信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推薦。無意購買時,不要向商家問價或還價。
3.
要細心鑒別商品真偽,不要急于付款購物。購物時應向商家索取正式發票。
4.
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在熱鬧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提包、貴重的物品及證件;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游客在購物、娛樂時、主要應防止詐騙、盜竊和搶劫事故的發生。
5. 在景點內參加娛樂項目時,應根據自身的條件參與適應的項目;在自由活動期間外出娛樂活動,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不要參與涉嫌違法的娛樂活動。
★ 補充
1.出門在外,想必不會事事隨您心意,游覽過程中難免會有些許的瑕疵,在此請您把愉快心情放在游覽美麗的風景上面,心情好,風光才會更美好!感謝您給予的理解,并祝您旅途愉快!
2.旅游行程中,我們的導游會積極努力的為您服務,但這個世界沒有完美,我們請您體諒導游工作的辛苦,請給予導游基本的尊重和理解,我們表示深深的感謝!請對導游微笑! 請理解導游的辛苦工作! 離別時,請不要忘記說一聲謝謝。。。!請把司機后面第一排的座位留給導游,請不要讓導游坐在副駕駛座上!
3.請您如實、認真填寫意見反饋單,您的意見以所填寫的反饋單為準,若旅游結束后,所投訴內容和意見反饋單不符的,我們不接受您的投訴;有任何質量問題,請在第一時間及時致電我社。電話:0531-88956767。
中國公民旅游文明公約
營造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關系到每位旅游者的切身利益。提高公民的公德意識、文明意識、參與意識和服務意識,講文明話、行文明事、做文明人成為每一位公民追求的目標,做文明游客是我們大家的義務,請遵守以下公約:
1、維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亂扔廢棄物,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嘩吵鬧,排隊遵守秩序,不并行擋道,不在公眾場所高聲交談。
3、保護生態環境。不踩踏綠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實,不追捉、投打、亂喂動物。
4、保護文物古跡。不在文物古跡上涂刻,不攀爬觸摸文物,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5、愛惜公共設施。不污損客房用品,不損壞公用設施,不貪占小便宜,節約用水用電,用餐不浪費。
6、尊重別人權利。不強行和外賓合影,不對著別人打噴嚏,不長期占用公共設施,尊重服務人員的勞動,尊重各民族宗教習俗。
7、講究以禮待人。衣著整潔得體,不在公共場所袒胸赤膊;禮讓老幼病殘,禮讓女士;不講粗話。
8、提倡健康娛樂。抵制封建迷信活動,拒絕黃、賭、毒。
9、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10、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11、旅游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給予配合。
12、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3、出(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內)非法滯留,隨團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本人同意以上公約,并保證遵守!